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0-17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鲁外职字〔2023〕1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以及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随同全日制在校学生脱产进修学习的学员和留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教学实习、考察调研、勤工助学,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不遵守学院及当地相关规定,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必要时,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为:

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过、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其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处分期内取消其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被取消学籍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处分的毕业生,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六)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或有立功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四)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收买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四)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五)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不积极施救或者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同时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八)酒后发生违纪者;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基础上,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二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经过调查有证据证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下列各项均为佐证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系(部)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拟处理处分意见。对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系(部)将拟处理处分意见及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和总法律顾问审核,学生工作处和总法律顾问对事实经过、相关证据材料、适用依据、拟处理处分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学生所在系(部)。

第十五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部)、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证据的原始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部)应当作出拟处分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书面记录。

第十 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工作处相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做好学生陈述申辩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并由学生及在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学生所在系(部)或及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的陈述申辩,再次研究对学生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  学生工作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做好会议纪要。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籍处理的,按要求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处,由学生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学生所在系(部)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特殊情况,可后延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申诉、解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依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经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帮助教育,认错态度好,思想认识有显著进步者,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可解除处分。

(一)符合解除条件者,处分期满10日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班委签署集体意见,辅导员(班主任)鉴定该生日常表现后,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审核、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条件者,根据学生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处分部门决定是否作出新的处分。

(三)处分期内,受处分者确有优异表现,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程序参照本条(一)款执行。但留校察看处分期不能低于六个月,记过及以下处分期不能低于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四)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处分影响期满后,由本人提交处分解除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用人单位或居委会证实该生表现后,经学院批准,可解除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需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的种类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或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规定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因过失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学生在学校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反教学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实习论文(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办理借用手续而占用课室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经教育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报名交费而冒充已报名交费上选修课的,经两次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七)教学、实训、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 取消课程成绩,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一般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重犯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抄袭、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他人代考、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记零分,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勤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天按六学时计,迟到三次计一学时):

(一) 学期累计缺席八学时至十二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缺席十三学时至二十四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缺席二十五学时至三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缺席三十一学时至六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缺席六十一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包括参与公寓自律管理的学生干部)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凡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交换宿舍(床位),影响宿舍统一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恢复宿舍原状;

(九)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两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学生必须依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晚归二次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三次或夜不归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四次或夜不归宿二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具、电磁炉、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违者收管该物品;经教育一次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楼内进行打球等体育活动,影响他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在宿舍区哄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破坏宿舍区和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七)进出学生宿舍楼(区)应自觉出示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必要时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二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拒不执行宿舍卫生轮值任务三次以上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 有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文体中心、餐厅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串联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打架中止或被劝阻,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按本条前款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 打麻将、酗酒、赌博、涉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严禁赌博。凡参与任何形式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严禁贩毒、吸毒和持有毒品等涉毒行为,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盗窃、诈骗、挪用、冒领或勒索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偷盗实物或偷电的,按市场价格折算)10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或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系撬门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三十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花草树木及未经许可擅自撬开教室、宿舍门或橱等均属此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比照以下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500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1000元至3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价值3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学生个人或集体未经学院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内设摊摆卖、推销物品,从事经商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  学生非法传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十 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胁迫异性强行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  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校园一卡通等各类有价证件、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转借转租校园一卡通、身份证、准考证等各种证件,转借转租人脸、指纹等身份识别信息,转借转租银行卡、手机卡,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请假证明(含电子请假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  在综合测评和各项评优评奖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视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和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等色情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网络刷单、网上裸聊、电信诈骗、网上赌博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五)男女生之间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碍校园生活风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  违反校园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学校权益和他人权益,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盈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侵害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  对在学院非吸烟区吸烟者,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  拒绝、阻碍学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辱骂、威胁、恐吓学院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 一学期内累计被通报批评两次者,自第二次起给予警告处分。

十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五十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执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条例》(鲁外职院字202284 )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2.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申辩记录表

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